|
§27
|
法人股東不得同時當選董事及監察人。
|
|
§177-1
|
電子投票規定。
|
|
§206
|
董事對於議案內容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董事違反說明義務時,董事會決議因程序瑕疵而當然無效。董事違反說明義務參與表決者,董事會決議因決議方法違法而無效。
|
|
§232
|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紅利。刪除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時得分派規定。
|
|
§241
|
法定盈餘公積得以現金發放。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或發放現金以實收資本額25%為限。
|

Posted in 證券法規 | No Comments » | Print This Post | 71 views
配合101年1月1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36條修正條文,金管會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公告申報相關規範
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部分修正條文業經 總統於99年6月2日公布,有關證交法第36條修正部分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金管會爰依證交法之授權發布行政函令補充規範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之相關規定,並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相關重點如下:
一、一般行業自101年起應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期限:
(一)上市、上櫃公司: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
(二)興櫃公司及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
二、金融業自101年起應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期限:
(一)保險業、證券商、投信投顧業、期貨商、證券金融事業、期貨信託及期貨經理事業: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
(二)銀行、票券金融、金控公司:
1.已上市、已上櫃公司: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金控所屬之公開發行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比照辦理)。
2.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惟自102年起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
三、公開發行公司如因下列情事之一,致無法如期公告申報各期財務報告時,得依證交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即日起算15日內且於公告申報期限屆至前,檢具無法如期公告申報理由及證明資料與擬展延之期限向金管會申請核准,申請延長期限以1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之:
(一)遭受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者。
(二)財務報告期間結束日後,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經金管會依法指派接管者。申請時除應敘明理由外,並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評估意見。
(三)財務報告期間結束日後,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經金管會處以停業處分,致未及變更繼任簽證會計師者。
四、依證交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公告、申報事項及第3項之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供公眾閱覽,亦即未來免將上開公告申報事項及年報送證券商同業公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2774-735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1001108 公開發行公司財報公告申報規範 附件
Posted in 會計, 證券法規, 資訊申報 | No Comments » | Print This Post | 98 views
一、裁罰時間:100年11月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維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維公司)負責人曾育弘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3條。
四、 違反之事實理由:XX公司資金貸與子公司香港XX投資有限公司新臺幣18,633千元,期間自97年6月1日至98年5月31日,嗣經98年4月7日及 99年4月6日董事會通過展期,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從事短期融通資金不得超過1年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Posted in 剪報 | No Comments » | Print This Post | 79 views
立法院於100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修正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
一、 為強化外國公司來臺上市(櫃)之監理機制、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擴大公開招募有價證券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範圍、賦予上市 (櫃)、興櫃公司之少數股東申請檢查公司特定事項之權利、有價證券之申請上市、停止或回復買賣及終止上市等事項,由現行證券交易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制修正 為備查制,及基於處罰衡平性之考量,檢討修正罰則章之部分規定,金管會爰研提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前經行政院於99年4月14日及同年10月26 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並經立法院於100年12月12日修正通過。
二、本次修正條文共計26條,除第36條第1項第2款自102會計年度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本次修正將有助完備外國公司來臺上市(櫃)之相關法制,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有利於推動國際會計準則政策如期實施,及提升股東權益之保障。
|
第三十六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第一項之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編製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
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
|
|
第三十八條之一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檢查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之財務、業務狀況及有關書表、帳冊,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負擔。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對特定事項認有重大損害公司股東權益時,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申請主管機關就發行人之特定事項或有關書表、帳冊進行檢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
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
季報45天內經董事會通過公告,自102年會計年度開始適用
Posted in 無分類 | No Comments » | Print This Post | 168 views
宜蘭烘爐地山,沒看錯,是宜蘭的,非中和的烘爐地,第一次聽到這座山是在多年前第一次跟繽紛走桶後越嶺道時,中間有一條往烘爐地山的路,一直很疑惑的想著,這地理位置也太怪了吧,從烏來往宜蘭的路上怎麼可能會有路可以彎到中和,當下也沒多問,只是一直疑惑在心裡。這次行大po了這活動,仔細研究了一下地圖,原來此烘爐地非中和的烘爐地,而是宜蘭名山之一的烘爐地山,心中的疑惑終於得到解答。
烘爐地山的登山口在櫻花陵園上方,會知道這陵園是因為暑假時,宜蘭縣政府推出的露營季活動的營地之一就是這櫻花陵園,沒看錯,不是花園而是陵園,很另類的營地,撇開墓地不說,這位置的View的確是相當棒,可惜今天的雲層目當的低,看的不遠。
由櫻花陵園開始走,先沿著土石產業道路緩上,二旁芒草長的比人還要高,走了30分鐘左右,產業道路結束,此時天空開始飄起霧雨,雨不大,穿上雨衣開始登上泥土山徑,陡上一段進入平緩林徑,這幾天都有降雨,所以山徑有點泥濘,不時要注意腳底下的路況,20分鐘左右來到倒木的四岔路,前行往三角崙山,右手邊的路徑是往林美草湳山,我們取左往烘爐地山,路徑的落差越來越大,加上泥濘,不時要手腳併用,最後一段登頂的芒草路更是難行,下半身要跟泥濘的山路纏鬥,上半身還要跟芒草奮戰,有時落差較大,還要不時拉鈺芳一把,這段走的實在有狼狽,11點左右抵達山頂,花了約2個小時左右登頂。今日山頂完全沒有展望,只能擁抱這顆一等三角點來張全家福。上山的路辛苦,下山更是極大的考驗,不知是不是太久沒爬山,竟然沒有準備手套,下山的路不時要拉著芒草而下,沒有手套的保護,鈺芳沒掌握到抓芒草的訣竅,手一滑還割傷了手,覺得自己有點大意,下次要作好應有準備才能上山。人說上山容易下山難,一點都沒錯,下山邊走邊滑,不時還要靠著二旁的樹幹或是路上的繩索作輔助,不然一定一路滑到底。
一點多回到櫻花陵園,總共花了四個多小時完成烘爐地山,帶著滿是泥巴的雙腳下山,換上涼鞋跟行者跟行嫂還有三少在宜蘭吃了牛肉麵,全家一致通過決定到礁溪泡湯,解除全身的疲憊再回家。
烘爐地山請參考TonyHuang的地圖
1.櫻花陵園,View還蠻不錯的,園裡剛種了不少櫻花樹,不過要在這裡露營,心裡還是覺得怪怪的。
2.土石產業道路
3.路在右邊,沒錯就是右邊,有看到路嗎 More…
Posted in 旅遊手札, 郊山 | No Comments » | Print This Post | 141 views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00036275號
附件:有
主旨:公告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第3條條文修正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11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47484號函准予核備。
公告事項:
一、本次除修訂旨揭作業辦法外,並配合修正董事(監察人)簽署確知法令之聲明書如附件,另該聲明書檢送本公
司之時點修正為董事及監察人就任之日起10日內,惟如有正當理由報經本公司同意者,得延長期限至董事及
監察人就任之日起15日內。修正後聲明書內容可至本公司網頁(http://www.twse.com.tw)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文件下載」點選下載。
二、如對本次法規修正內容有所疑義,請洽本公司內部人專線(02)8101-3014。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存託機構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上市二部、監視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
1.內部人及其關係人
新就(解)任、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將新就(解)任資料 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內部人解、就任即時申報系統」。 —-如未依規定,即違反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有罰則!
2.改選後董事(監察人)簽署確知法令之聲明書,該聲明書檢送交易所之時點修正為 董事及監察人就任之日起10日內,惟如有正當理由報經交易所同意者, 得延長期限至董事及監察人就任之日起15日內。
Posted in 內部人, 股務 | No Comments » | Print This Post | 141 views
新竹是母親的故鄉,我小時的回憶,記憶中的介壽堂戲院、第一中心、第二中心及母親口中的金山面,現己經完全找不到任何一絲的印象,取而代之的是科學園區裡廠辦林立,搞不清楚那裡是那裡。有時跟母親聊天,講起她小時候在軍營附近賣肉粽給阿兵哥及吃阿兵哥的大鍋飯的事,就會回想起小時候的場景,但是有些場景,只能憑著自己的印象去拼湊描述,連我自己都搞不清楚到底是作夢夢到的,還是真的是兒時記憶。
新竹的內灣支線,原本是為了水泥的開採及林產開發的目地而興建的,後來內灣地區觀光人口增長且兼負竹東及內灣通勤需要,讓這條支線一直保持營運,近期為了配合台灣高鐵新竹站聯外交通計畫,自竹中站興建本線的分歧至六家站,連接台鐵及高鐵,我們去的當時六家線尚未通車,且內灣線僅營運竹東到內灣這段,所以我們選擇開車到竹東站,轉搭火車至內灣。11月六家線通車,內灣線也全線復駛,來往新竹、竹東及內灣也更加方便。
1.竹東車站

2.竹東站紀念章為竹東有名的五指山

3.內灣支線
More…
Posted in 博物館探險去, 我的攝影生活, 旅遊手札, 鐵道旅遊 | 2 Comments » | Print This Post | 108 views